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摘    要:国土资源部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规定》强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须按照变更后标准缴存治理恢复保证金。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

关 键 词: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  采矿权人  开采方式  国土资源部  采矿许可证  保证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