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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释义(五)
摘    要:<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二)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构筑物;(三)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供水、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四)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或者专用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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