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9讲 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续9) |
| |
引用本文: | 马纯良.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9讲 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续9)[J].工业计量,1999(6). |
| |
作者姓名: | 马纯良 |
| |
作者单位: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100088 |
| |
摘 要: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23条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因此,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包括: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具有合法标识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执行产品标识的进货检查验收,销售者应当保持产品标识的完好和销售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1 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具有合法标识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具有4项产品质量义务,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