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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无强制性与推荐性之分
引用本文:袁明.企业标准无强制性与推荐性之分[J].中国标准化,1995(6).
作者姓名:袁明
作者单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四○八厂
摘    要:《中国标准化》1994年第4期张诚源同志的《也谈企业标准编号》文章认为:“企业标准可以有强制性与推荐性之说,即:甲企业标准对甲企业是强制性的,而对乙企业则是推荐性的,若乙企业选用了甲企业标准,乙企业就应视该标准为强制性的。反之亦然。一个企业内的所有标准,不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来看,都应视为强制性的……”;同刊1994年第11期卢玉平等的《企业标准具有强制性》文章认为:“企业标准只能是强制性标准。”笔者读后不敢苟同,在此提出异议,与同行们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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