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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林业荣,谢安佳,邹香杰.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J]. 资源与产业, 2001, 3(8): 44-46
作者姓名:林业荣  谢安佳  邹香杰
摘    要:1前语新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就是说禁止土地所有权行为,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其中"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集体建设用地 取得方式 流转入市形式
修稿时间:2001-08-01

Discussion on the correlative law problems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 using land trans forming into marke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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