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犯罪 情节严重 依法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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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新,陈晓峰.失火犯罪 情节严重 依法判刑[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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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新 陈晓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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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8月19日,沈阳市天北摩托车配件经销部发生重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7.6万元。消防部门经过详细勘查、深入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系该经销部库工汤某取货时用打火机烧绳,残留明火将包装尼龙编织布等可燃物引燃所致。库工烧绳后,应当预见残留明火可能引起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重大火灾发生,涉嫌失火罪。沈阳市消防局技术科和沈河区消防科工作人员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报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汤某被依法逮捕,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失火犯罪 情节严重 依法判刑@王玉新@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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