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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和权利救济——兼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引用本文:王柱国,王爱辉.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和权利救济——兼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J].国外城市规划,2004,19(3):37-39.
作者姓名:王柱国  王爱辉
作者单位:[1]湖南株洲马家河中学教师 [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摘    要:城市规划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必须杜绝私益介入。对于具体规划如何确定为公共利益以及解决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最重要的途径是存在一个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这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权运行所必需的,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此几乎一片空白。另外,该法对于违法城市规划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规定救济途径.这也使得人们当前在讨论修订《城市规划法》时不能不对此予以关注。

关 键 词:城市规划  公众参与  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法》

Urban planning : public interests,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currently on revision of Urban Planning Act of the P.R.C.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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