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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摘    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部分为原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三款,具体如下:一、将原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关 键 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关键性技术  示范基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益性农业技术  技术服务  技术试验  农业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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