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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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京悦.强制性标准浅议[J].中国标准化,2001(8):51-5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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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京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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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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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众所周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性质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标准化法》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由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 ,因此它对于企业的约束性非常大。如果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 ,实施得力 ,对于保护消费者能够起到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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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标准化法 强制性标准 范围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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