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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
作者姓名:陈小龙
作者单位:广东省捅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摘    要:本文在分析《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后,得出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的所有权应该归业主共有的结论,同时指出此规定能解决以往电信服务过程中“驻地网垄断”、“用户转网”等顽疾,并提出电信运营企业今后应注意的新问题。

关 键 词:物权法  配套电信设施  共有
修稿时间: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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