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北新粳稻入关实行运费补贴 促进粮食顺畅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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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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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并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新粳稻(含大米),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2008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财建【2008】699号文件就《补贴办法》印发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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