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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
引用本文:简培龙.《防洪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J].治淮,1998(3).
作者姓名:简培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规定,除治安管理处罚和该法第60条规定外,法律责任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内,下同)决定。对照《防汛条例》,不难看出,这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工作中新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职能,就必须依法开展防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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