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关闭煤矿酸性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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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美琼,田苗,陈亮,凌敏,许超.某省关闭煤矿酸性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探讨[J].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2022(12):104-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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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美琼 田苗 陈亮 凌敏 许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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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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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关闭煤矿酸性废水排放标准执行GB 2040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该标准适用范围未包括关闭煤矿,并且明确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不再执行GB 2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另外根据我国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关闭煤矿亦不应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因此对关闭煤矿酸性废水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十分必要;通过对某省302处关闭煤矿涌水点进行调查和水质监测,参照国内外排放标准和水质标准,结合产业技术条件,运用现有标准制定方法,分析探讨某省关闭煤矿酸性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建议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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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关闭煤矿 酸性废水 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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