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1案情概要2006年8月份,外地投资者张某在某供电服务区投资办厂,与供电企业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确立了供用电关系。合同约定,每月25日为抄表核算日,张某在10日之内即次月5日之前应全额缴纳电费,否则要承担缴纳电费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供电企业立即开始供电。2009年1月30日,供电企业在一次营业普查中发现,张某开办的加工厂仍有3762.74元的电费尚未缴纳。另查明,加工厂所欠的欠费为2006年12月与2007年1月的电费,金额分别为2074.29元和1688.45元。还查明,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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