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行政执法程序中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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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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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水政,就其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实施水行政执法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空内运行,否则就是违法或越权。反之,水行政执法人员如不履行《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失职。 所谓执法的时间,就是指《水法》溯及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所谓执法的空间,一是规定了水行政执法的管理范围,即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二是规定了《水法》的授权范围,如发生在本辖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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