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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水权优先权的原则
引用本文:刘斌,高建恩,王仰仁.浅议我国水权优先权的原则[J].水利发展研究,2002,2(10):29-30.
作者姓名:刘斌  高建恩  王仰仁
作者单位:1. 水利部办公厅,北京,100053
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
3. 山西省水利科学研究所,山西,太原,030002
摘    要:水权的优先原则是水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是实现水权有序管理的基础.从法律渊源划分,水权优先权原则主要分为河岸权原则和先占优先权原则.河岸权原则实际上起源于原始的上游优先权原则,通常适用于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一般不允许将相应的水资源蓄存或提供给非毗邻河流的土地上的用户;先占优先权原则实际上是根据水权取得时间而设立的“时先权先”原则,是伴随水资源利用工程的建设而形成的现代水权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水权优先级别的确立还应满足公众信任原则,即:为了履行政府对公众信赖所承担的义务,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一些水权的优先权进行行政性的调整,以实现公众利益,例如破例提高新增生活用水以及部分生态环境用水的优先级别等,这一原则近年来深受人们的重视.此外,还有一种惯例水权原则,其实际是对和平侵占他人合法水权的一种变通性认可.

关 键 词:水权  优先权  中国  河岸权  先占优先权
文章编号:1671-1408(2002)10-0029-02
修稿时间:2002年6月10日

On Principle of Water Resources Priority Righ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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