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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法》法律责任的探讨
引用本文:洪国增,徐向.关于《水法》法律责任的探讨[J].江苏水利,2000(3).
作者姓名:洪国增  徐向
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厅 (洪国增),淮阴市水利局(徐向)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重要的水事法典,它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防汛与抗洪等诸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面贯彻《水法》,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发展。《水法》作为水的基本法,在制定时,由于受当时人们认识上的局限和水资源管理现状的影响,以及受当时立法条件的限制,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修改《水法》势在必行。现就《水法》中的法律责任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有关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水法》是一部统管全局的水的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时深感不便。比如《水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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