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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收(退)散装水泥保证金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条 为了加强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收(退)的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2000年及其以前必须按照下列比例使用散装水泥: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计划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80%以上; (二)高层建筑使用散装水泥达70%以上; (三)住宅小区使用散装水泥达60%以上; (四)地级市市区、近郊区内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框架结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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