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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告(四)
摘    要: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7]67号文件精神,下列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经我办审核,已颁发登记备案证书,现予公告。产品销售期间,企业应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并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及用户监督。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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