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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纠纷的化解向度
引用本文:安勇华.新《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纠纷的化解向度[J].食品与机械,2019(4):68-71.
作者姓名:安勇华
作者单位:榆林学院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博士生项目(编号:2016XZXS--008);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专项课题(董必武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编号:CLS(2018)ZX04)
摘    要: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实现了被处罚主体从个体为主向法人为主的转变,处罚力度加重和同一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增加等层面的转变,是导致之前不存在的诸多行政处罚纠纷产生的制度动因。而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实践中,行政监管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增大,行政处罚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标准、缺乏科学统一的听证程序等则可能是导致行政处罚纠纷产生的实践机理。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化解行政处罚纠纷,可从构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公开制度,制定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等维度,推进食品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而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

关 键 词:新《食品安全法》  食品监管  行政处罚纠纷  内在机理  纠纷化解
收稿时间:2018/12/2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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