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我国职业健康权的《刑法》保护亟须完善
作者姓名:朱学堂  辛伟华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正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4条规定了《刑法》第134、135条的"情节严重":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职业病危害事故很难与之对接。首先,职业病有隐匿性、迟发性的特点,诊断鉴定职业病需要较长的时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有可能已经离开原工作单位。其次,引起职业病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往往不是其所患的职业病本身,而是其并发

关 键 词:职业病患者  安全生产事故  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  直接经济损失  案件立案  三人  人身权利  故意伤害罪  工作单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