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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我国职业健康权的《刑法》保护亟须完善
作者姓名:
朱学堂
辛伟华
作者单位: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正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4条规定了《刑法》第134、135条的"情节严重":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职业病危害事故很难与之对接。首先,职业病有隐匿性、迟发性的特点,诊断鉴定职业病需要较长的时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有可能已经离开原工作单位。其次,引起职业病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往往不是其所患的职业病本身,而是其并发
关 键 词:
职业病患者
安全生产事故
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
直接经济损失
案件立案
三人
人身权利
故意伤害罪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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