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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摘    要: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含单位购买后分配给职工的普通外销商品房)中,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属可售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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