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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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京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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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三原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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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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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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