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计量行政法规条款于近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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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计文.部分计量行政法规条款于近期修改[J].中国计量,2016(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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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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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刊讯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有关计量的条款如下: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删去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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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量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 营业执照 十六条 实施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 李克 七条 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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