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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级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
摘    要: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凡在1999年6月30日前,未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检测机构,不得对外开展防雷检测工作。今年6月下旬,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各级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沪技监量1998]201号文件),对防雷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实施步骤、考核评审、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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