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市供电区域内一切用电单位和个人都应全面执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第三条北京地区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企业用电定额,由市三电办公室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经委审定后,按年度下达计划,按月考核。并会同市统计局按月统计、公布单位产值电耗和主要产品电耗定额执行情况。第四条本市对用电单位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己。考核的用电计划包括指令性用电计划和指导性用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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