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商标案——有关反向混淆 |
| |
引用本文: | 赵虎.奥普商标案——有关反向混淆[J].家电科技,2015(4). |
| |
作者姓名: | 赵虎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正>1995年2月21日,杭州奥普斯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奥普"商标,注册号为730979,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材;取暖器;排气扇;照明;取暖;排风一体机。1998年6月28日,奥普斯照明公司经核准注册"奥普"商标,注册号为1187759,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气沐浴装置;浴用加热器;沐浴单间等。奥普斯照明公司后更名为奥普电器公司。2001年6月,"奥普"注册商标被评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02年3月,使用在浴霸通风扇上的"奥普"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4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