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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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施行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并于2003年12月4日以发改运行2003]2116号印发,自2004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明确,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该规定要求,建设、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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