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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