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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通告
摘    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就200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 )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 )重要军事设施 ;(五 )存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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