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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立法须体现保护和治理并重的科学理念
摘    要:通过对《黄河保护立法草案》《黄河保护法(草案)》(送审稿)进行研究,认为黄河立法应充分体现保护和治理并重的科学理念,突出黄河保护和治理的主基调,故将本法名称修改为《黄河保护治理法》更好;从本法条款构成看,其内容远远超出黄河保护和治理范畴,也可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黄河管理法》或《黄河保护管理法》。鉴于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的摇篮,建议将"立法目的"条款中的表述"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后面加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鉴于生产堤在防洪减灾中作用较大,应以河道工程为依托,将生产堤高标准改造成第一道防线,大堤为第二道防线,再将两道防线间的道路提升成格堤,形成"三堤共存"局面,故将生产堤逐步拆除既不现实也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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