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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对事故单位罚款进行细化
摘 要: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如何处以罚款进行了细化。安监总局制定的《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如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第一段]
关 键 词:
事故报告 罚款 单位 细化 事故发生 事故抢救 主要负责人 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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