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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人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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