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既有校舍第二批次鉴定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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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福州地区既有校舍第二批次鉴定中发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校舍鉴定报告应平行提供安全性鉴定结论和抗震鉴定结论,并提出综合处理建议;设计依据不明确时,可结合设计时间以及设计抗震构造措施综合确定后续使用年限;抗震措施不符合要求时,若计入其构造影响后的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鉴定结论不必再列出抗震措施问题;新建建筑的结构设计应加强保护层厚度的设计深度;日常维护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校舍功能布局拟调整时,校方宜在鉴定之前提供给鉴定单位。最后针对《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了关于校舍年检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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