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卫生部司(局)文件卫法监食发[1999]第49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受复议申请的机关可以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根据《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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