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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良为娼”与“拖人下水”
摘    要:在当前一些行贿受贿案件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现象:行贿人怪受贿人“逼良为娼”,而受贿人则怪行贿人“拖人下水”,这显然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各执一端、互相推脱罪责的开脱之辞。我们应该如何认识贿赂中的这一畸形社会现象呢? 靠什么去“逼良为娼”?往往靠权势。而又凭什么“拖人下水”呢?一般说来是钱色。行贿与受贿,看似“两厢情愿”的事,但这里面也有一个谁居主动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党风和社会风气比较好的时期或地区,“拖人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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