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业机械划归公安部门管理农机安全管理职能无法履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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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海,杜东喜.将农业机械划归公安部门管理农机安全管理职能无法履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一点看法和建议[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2(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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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海 杜东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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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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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并核发号牌和证件;对违章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处罚、教育;处理农机事故等安全监督管理手段来保障农机安全作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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