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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摘    要:粤水建管〔2012〕122号第三条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依照原信用等级登记,同时将信用

关 键 词: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  信用等级评定  中国水利工程  广东省  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评价工作  有效期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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