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不能拍卖
引用本文:张军.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不能拍卖[J].城镇供水,2006(4):43-44.
作者姓名:张军
摘    要:当前有些多元化投资的供水公司出现了股权被抵押或用股权担保的事件,当所担保和抵押的事项发生无法清偿的情况时,需要法院依法对供水企业的股权进行拍卖而清偿,则可能产生担保的财产或股权被转让,相应的特性经营权是否也被转让的严重问题。即原城市供水企业中的资产、股权和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同时被拍卖,因为原投资者在和当地政府签订合资合作股权转让合同的同时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而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供水服务事项是不同于合资合同内容的,一个是政府对供水事业的监管合同,一个是投资者股权合资的经营合同。如果发生法院依法对企业有关担保、抵押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时是否谁都可以买,附带特许经营权的股权和资产,是否按照‘是谁出价高就可以买’的规则办事,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可以随之拍卖吗?那么后果会怎样呢?如果这些问题不引起高度重视,不认真从法律上和实践上研究解决并加以限制规范,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就可能有问题。供水企业的长期计划和长期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就难以完成城市供水的安全、稳定生产和供应。所以说这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 键 词:城市供水企业  特许经营权  拍卖  经营合同  合资合作  供水事业  多元化投资  供水公司  供水服务  长期计划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