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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与公民理性笔谈——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
引用本文:熊明辉.法律逻辑与公民理性笔谈——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20(7):13-15.
作者姓名:熊明辉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广州510275
摘    要: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学家通常是以价值灌输和价值批判方式来推动公民理性发展的,但是,法律解释、法理论证、个案认知和司法公正性的评判,不仅仅依赖于价值分析,事实上远非价值论述能够消解理性问题:在法律规范领域里,价值追问与逻辑分析纠缠在一起,倘若缺乏相对独立的逻辑方法论研究,则在这种纠缠中产生价值迷失和逻辑误导是极可能的;在事实认知领域里,司法领域的个案真相,不简单归结为真和假的还原,司法证据规则带有价值倾向,真和善是纠缠的,倘若没有专门的诉讼逻辑理论,则可能得出“真即伪”、“善则假”的印象……这些正是困扰法学家,也是困扰公民社会的法律逻辑问题。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假定。在同样的价值认同情况下,有法律逻辑方法和没有法律逻辑方法,可能会使公民对一个法律现象或者案件得出态度不同的结论,或者得出质量不一样的结论。当前社会存在的不少法律争论和态度对立,有时候不是因为价值取向的原因引起的,而是逻辑不理性造成的,例如:关于辛普森案的争议,就是大家混淆了哲学标准和诉讼标准造成的;又如,关于无罪推定的误解,最能说明我国学人逻辑思维的欠缺;再例如,李惠娟事件其根源在于她所受之法律逻辑理论教育太少,以至一个好的判决被人抓了把柄……在这组参与笔谈的文章中,《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谈到了借助非形式逻辑框架,把法律逻辑与批判性思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拟界定一下法律逻辑学之事实论证研究的理论特征,期望将方法论学者的深刻性贯注到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中去。《以论证逻辑为基础架构的法律逻辑》谈到与批判性思维和合理性密切相关的是论证逻辑,而不是作为蕴涵理论的形式逻辑。《法律逻辑研究的三个纬度》论述了要以普通逻辑学理论、非形式逻辑理论、现代逻辑(主要是以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广义模态逻辑为理论基础的道义逻辑)为基础进行研究。《司法独立与逻辑方法论的自治性》谈到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独立,其内涵包括“逻辑方法论的自治性”。编者按]

关 键 词:批判性思维  逻辑分析  法律规范  价值理性  公民社会  价值分析  逻辑理论  基础架构  逻辑方法  形式逻辑
文章编号:1671-0924(2006)07-0013-13
收稿时间:2006-05-26
修稿时间:20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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