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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下)
摘    要:<正>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明确主体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二是规范公告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三是严格书面报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四是规范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关 键 词: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安全食品  药品监督  食品召回  公告发布  生产日期  安全第一  企业主体责任  记录保存  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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