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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摘    要:本刊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新闻登载业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言人表示,此次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的业务的合法权益,维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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