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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
摘    要: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期能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建立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鉴于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通的区域; 鉴于近年来许多成员国特别以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工作安全以及确保保护使用者为目的,已通过了大量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条款; 鉴于各国的这些条款从防止人身的伤害出发,对人身保护设备的设计、制造、质量水平、检测和认证的要求通常极为详尽; 鉴于各国有关工作安全的条款特别对人身保护设备的使用有强制性规定;鉴于许多要求责成雇主在没有或缺乏优先安排公众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为其雇员置备适当的人身保护设备; 鉴于各成员国关于人身保护设备的条款彼此差异很大;鉴于它们因此会构成贸易壁垒,从而直接影响欧洲共同体内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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