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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摘    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向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衍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 键 词:废渣生产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  批复  白银  废液  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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