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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告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的限量
摘    要: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针对近期出现的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严重偏高的问题,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砷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

关 键 词:有害元素  铜精矿  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限量    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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