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的配套法规尚需完善:在标准化执法工作中的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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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留章.《标准化法》的配套法规尚需完善:在标准化执法工作中的体验[J].中国标准化,1995(5):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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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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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许昌市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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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多年来,本人在标准化执法工作中,感到《标准化法》中对有关问题的规定难于具体实施,急需制定应相的法规,以便更有效地进行执法工作。 一、关于无标生产产品问题 《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中有关“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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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标准化 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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