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高烟囱稀释排放浓度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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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宏光.加高烟囱稀释排放浓度的探讨[J].煤炭工程,19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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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宏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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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煤矿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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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国环境科学院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质量暂行标准(讨论稿)规定,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三级管理,其中对飘尘浓度规定如表1。 表1中一级属理想的风景游览环境,为保护大自然生态和人类舒适环境要求达到的水平。二级属保证人的健康和一般生态正常应该达到的水平。三级属已经受到污染的工矿区,为保证人的基本健康加以限制的最低标准。 煤矿大多处于偏辟地区,地面生产系统有的是露天与半露天作业,还有大型贮煤场和矸石山,这些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扬尘污染周围大气,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确难以防止,而锅炉烟囱排放的粉尘与之相比就显得很小了。同时锅炉全负荷运行季节较短,大部分时间运行负荷仅为总负荷1/3左右,附近居民不多,因此若对烟囱的粉尘排放量提出过严的要求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完全可以按第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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