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行政执法法律文书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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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博,魏恒志.浅议水行政执法法律文书送达[J].治淮,2005(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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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博 魏恒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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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石漫滩水库管理局,462500 2. 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46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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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水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是指水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水法规的当事人,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文件,是水行政执法的基本载体.法律文书需要交付案件当事人并以法定的程序确定下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同时必须要有送达回证,即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是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重要依据,是确定法律后果的必须条件,送达是一种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为,是水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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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行政执法 法律文书 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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