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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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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明确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必须在30%以上的区域印刷明显的健康警语,并禁止在卷烟包装体上使用诸如“低危害”、“淡味”、“柔和”和“低焦油”等语言。烟包外观设计的变化更替并非像出台相关规定这般简单,其对卷烟品牌的维护、消费者的接受程度等都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使烟包印刷企业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我们特将这一规定刊出,以飨读者。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卷烟包装  包装标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印刷企业  外观设计  盒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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