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拍卖案看河道堤滩地相关权利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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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涛.从一起拍卖案看河道堤滩地相关权利问题[J].水利发展研究,2003,3(5):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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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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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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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堤防、护堤地、河滩地是堤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洪保安的重要工程设施,是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益性设施。《河道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第21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第16条规定:“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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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堤防工程 拍卖 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 河道 堤滩地 |
文章编号: | 1671-1408(2003)05-0025-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11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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